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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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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 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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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20條所規定,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的點交期間、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 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應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根據標售辦法第20條之規定,得標人在繳清全部價款後的十五日內,政府應辦理土地及其改良物的點交。點交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在點交紀錄的其他事項欄中記載書面點交已完成,並註明點交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的現狀為基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20年6月1日)。外國人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3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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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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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規定:「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