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21條,以下是相關條文的釋義和參考資料: 1. 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足價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抵押權之設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及標售註記。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21條,當標售的土地及其改良物的價款繳足後,得標人應接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放的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該土地及其改良物有抵押權設定,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並告訴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和標售註記。 參考資料: -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資料來源:內政部法規資料庫) - 內政部地政事務所網站資訊可能提供相關登記和塗銷抵押權的程序和要求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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