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作業所需使用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根據該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22 條,本辦法作業所需使用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具體來說,外國人若在國內以投資方式取得土地及其改良物,未依法規定使用該土地及改良物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本法第 22 條進行標售。標售所需的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則由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定。這些文件的內容及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所在地政府的具體規範來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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