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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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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出租人收回自耕、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耕地、租佃關係消滅或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第11條,當耕地租約符合以下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的租約登記事項註銷: 1. 耕地租約依法終止 2. 出租的耕地全部被政府徵收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出租人收回耕地自行耕作 4. 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的耕地 5. 租佃關係消滅 6. 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理滅失登記 註銷後的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需要報請相關縣(市)政府備查。這條規定明確了耕地租約終止或租佃關係消滅後的租約登記簿處理程序。然而,此條款並未提供特定的範例。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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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11 條規定:「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出租人收回自耕、承租人受讓全部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