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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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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之申請,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2. 2.前項登記應登載於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租約發還申請人: 一、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 二、租約變更登記,應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變更內容予以註記。 三、租約終止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終止之戳記。 四、租約續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續訂之戳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10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申請後,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同時報請縣(市)政府備查。該登記應登載於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租約文件發還給申請人: 1. 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時,應在租約上加蓋鄉(鎮、市、區)公所的印信。 2. 租約變更登記時,應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變更內容進行註記。 3. 租約終止登記時,應在租約上加蓋終止的戳記。 4. 租約續訂登記時,應在租約上加蓋續訂的戳記。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耕地租約需要進行換訂登記,承租人可以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鄉公所將在收到申請後,於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進行登記。在進行換訂登記時,鄉公所會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換訂的內容進行註記。完成登記後,鄉公所會將租約文件發還給申請人。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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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10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之申請,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