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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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