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複丈費。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14 條,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如果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則需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如果司法機關明確囑託且設定辦理期限,則地政事務所應按照囑託期限辦理。如果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的辦理期限少於十五日,則需要支付加倍的複丈費用。然而,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國家刑罰權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則免除支付複丈費用。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98 年 6 月 30 日土地測量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修正公告(https://data.gov.tw/dataset/8613) - 行政院 內政部 84 年 12 月 28 日台內地字第 8416784 號函(https://laws.moi.gov.tw/News/Preview.aspx?id=FL06841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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