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複丈費。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