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時,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而複丈者,並應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由地政事務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時,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而複丈者,並應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由地政事務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