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時,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而複丈者,並應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由地政事務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在進行土地複丈時,複丈人員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的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若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地政事務所則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土地複丈辦法》(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根據這條法規的範例,如果申請人或關係人沒有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複丈人員應該在複丈圖和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原因,並報告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然後地政事務所將通知申請人和關係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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