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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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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時,應先查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而複丈者,並應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由地政事務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在進行土地複丈時,複丈人員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的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若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複丈人員應在複丈圖及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其原因,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地政事務所則需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土地複丈辦法》(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根據這條法規的範例,如果申請人或關係人沒有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複丈人員應該在複丈圖和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上註明原因,並報告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然後地政事務所將通知申請人和關係人。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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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13 條規定:「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時,應先查核申請人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辦理地籍調查,複丈之界址應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