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複定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地政事務所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12條規定,當原定的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無法實施時,地政事務所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和關係人改期進行複丈。這意味著地政事務所在無法按計劃進行複丈時,需要通知相關當事人並重新安排複丈的日期。以下是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假設申請人在原定的複丈日期到來之前,地政事務所發現該天突然下起了大雨,使得在室外進行複丈變得不可行。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說明複丈將被推遲,並重新安排另一個合適的日期進行複丈。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相關方都能夠參與到複丈的過程中,並保證該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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