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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巳繳複丈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者。 二、申請再鑑定界址,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者。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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