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繳複丈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者。 二、申請再鑑定界址,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者。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土地複丈辦法第11條,已繳複丈費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請求退還: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 例子:如果申請人在複丈日期的三天前決定不再進行複丈,他可以在這三天內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二、申請再鑑定界址,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例子:如果在進行第一次複丈後,再進行再鑑定界址,並查明第一次複丈確實有錯誤,申請人可以請求退還費用。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例子:如果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逾期未補正所需的文件或資料,導致申請被駁回,他可以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例子:根據其他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如果有其他應該退還費用的情況,申請人可以請求退還。 以上回答為土地複丈辦法第11條的解釋,其參考資料為問題所提到的土地複丈辦法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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