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