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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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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地政事務所在收到土地複丈申請後,經審查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以書面說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的情形。 例如,如果申請地點不在地政事務所的管轄範圍內,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受理該申請。 二、依法不應受理的情形。 例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不符合申請土地複丈的資格,或申請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受理該申請。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的情形。 例如,申請人在收到地政事務所的通知後,未按要求補正申請所需的文件或修正申請內容,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全完成補正的情況下,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受理該申請。 參考資料: 1. 土地複丈辦法 2. 相關法律法規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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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