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複丈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門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複丈費者。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9條,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時,如果審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進行補正: 1. 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要求或是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缺失。 例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資格證明文件或是代理人未能提供合法的代理權文件。 2. 申請書或應提出的文件與規定不相符。 例如,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登記簿冊或相關證明文件的記載不一致,且無法證明不一致的原因。 3. 未按規定支付複丈費用。 例如,申請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繳納複丈費用。 這些補正項目都是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的規定來進行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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