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門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複丈費者。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門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複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