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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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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分別交付申請人(含代理人) 及關係人,通知埋設界標,並準時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領丈申請人屆時不到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複丈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係指界址鑑定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地政事務所得逕行複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複丈辦法第8條規定,地政事務所在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後,經審查准予複丈的情況下,應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給申請人和關係人。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按規定準時攜帶並埋設界標,若申請人未能按時到場或未依規定埋設界標,則不予進行測量,視為放棄複丈申請,已繳交的複丈費用不予退還。然而,如果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前三天內撤回申請,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關係人指的是鄰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受到複丈申請影響的相鄰地主。 在關係人未能到場的情況下,地政事務所有權直接進行複丈測量,依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鑑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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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8 條規定:「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