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土地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左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申請土地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左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