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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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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複丈,應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複丈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複丈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土地複丈時應繳納複丈費,並由地政事務所提供收據。如果由公庫的人員收取費用,也應該提供收據。複丈費的標準由省(市)政府制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費用的收支應按照預算程序辦理。 根據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16784號函所明,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其中土地界址鑑定費為每單位4,000元計收。此參考資料與土地複丈辦法第6條中有關複丈費標準的規定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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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土地複丈,應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