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複丈,應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複丈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土地複丈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土地複丈時應繳納複丈費,並由地政事務所提供收據。如果由公庫的人員收取費用,也應該提供收據。複丈費的標準由省(市)政府制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費用的收支應按照預算程序辦理。 根據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16784號函所明,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其中土地界址鑑定費為每單位4,000元計收。此參考資料與土地複丈辦法第6條中有關複丈費標準的規定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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