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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土地複丈,應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複丈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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