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複丈應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實地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複丈因共有物分割者,應另具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於複丈完竣後,並同時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5條,申請土地複丈時,申請人應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若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的變更,申請人應在申請複丈時填寫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同時申請土地標示的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在實地埋設界標並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章。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根據這些資料辦理土地標示的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4條 (89.12.0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