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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土地複丈應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實地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複丈因共有物分割者,應另具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於複丈完竣後,並同時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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