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應備左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五、各種計算表。 六、分號管理簿。 七、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九、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應備左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五、各種計算表。 六、分號管理簿。 七、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九、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