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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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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得由承租人申請。 二、因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五、共有土地分割、合併外,得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六、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伐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土地複丈的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然而,也可以根據以下情況之一進行申請:一、因承租土地界線不清晰,承租人可以申請複丈;二、如果一塊土地的部分設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一起申請複丈;三、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權利人可以申請複丈;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權利人可以申請複丈;五、共有土地的分割或合併,部分共有人可以申請複丈;六、根據法令規定,地政機關可以直接進行測量。根據該法規,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複丈申請。 參考資料:土地複丈辦法第三條, 最新版本: https://tw.mylawyer.com.tw/Law/A1.aspx?BillingCode=SJ067001&ChildSelectID=TM94LK68 。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條文
  • 時效取得名詞
  • 和解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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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