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以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其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測量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圖解法複丈時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13條至第117條及第123條之規定辦理。同樣地,進行數值法複丈時則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辦理。如果因為地區廣大而需要先使用經緯儀進行補測圖根點的情況,則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測量的有關條文規定辦理。 根據最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華民國105年修正版),第113條至第117條規定了圖解法複丈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對界址點測量、界址點讀取和坐標確認等。第118條至第121條則規定了數值法複丈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測量、計算和記錄數值等。關於補測圖根點,可以參考第三章圖根測量各條文的規定,例如第20條規定了新標設立和維護的程序。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地複丈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利益。透過遵循這些程序,土地複丈的結果可以被證明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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