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以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其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測量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以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以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其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測量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