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複丈,除應測量申請複丈土地之全部經界外,並應同時測量其毗鄰土地之界址,必要時,應擴充其施測範圍。
土地複丈辦法第17條規定,在辦理土地複丈時,除了測量申請複丈土地的全部界址之外,還應同時測量其毗鄰土地的界址。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擴充測量的範圍。這意味著在進行土地複丈時,需要同時測量相鄰土地的界址,以確保測量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擴大範圍進行測量,以確保所得到的結果具有可信度。 參考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9條 第1項、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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