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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丈圖之整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紅色X 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目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目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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