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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其因分割或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將其測區適當範圍內按其圖上界線長度與實地長度作一比較,求其伸縮百分比,分別平均配賦後,其在規定容許誤差內者,再依分割線方向及長度決定分割點或鑑定定點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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