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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丈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廊線及圖面折皺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複丈圖調製後,應經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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