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廊線及圖面折皺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土地複丈辦法第30條規定了土地複丈圖的調製程序。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 一、在調製複丈圖時,如果使用地籍圖作為依據,應詳細移繪其鄰接四週範圍內的經界線和附近的圖根點,將界線彎曲、鄰接圖廊線和圖面折皺破損等情況都要繪明。 二、在複丈圖調製完成後,必須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和地籍調查表,確定沒有錯誤後才能進行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照申請案件的順序進行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根據內政部所發佈的「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17點,當調製複丈圖時,如果發現地籍圖有錯誤或異動資料遺漏,應該先查對並修正地籍圖或異動資料後,再進行複丈作業;第18點則規定,如果複丈土地位於地籍圖摺縐或破損的地方,應在檢測界址點後,與複丈圖進行套合,並修正圖解導線(補助)點;第20點則提到調製複丈圖時應參考實地附近已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間的距離和圖上距離及面積。 因此,根據這些規定和注意事項,土地複丈圖的調製必須精確且依據正確的地籍圖,並且要將界線的彎曲、鄰接圖廊線和圖面折皺破損等情況都清楚標示出來。同時,在複丈圖調製完成後,還需要進行核對,確定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和地籍調查表都沒有錯誤。此外,複丈圖的調製應根據申請案件的順序進行,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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