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對複丈土地之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9條,地政事務所對複丈土地的複丈圖和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如果發現不符合的情況,應詳細查明原因,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分別按照法律進行訂正整理。 參考資料: 1. 土地法第46條之一至第46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7點:根據參考資料的執行要點第27點,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畢後,如果發現原測量錯誤,應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的規定進行測量成果的更正,然後按照土地法第69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進行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根據參考資料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如果發現複丈中的測量或抄錄錯誤,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可以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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