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應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以紅色表示之。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以及相關案例資料,無法找到土地複丈辦法第28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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