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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應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以紅色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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