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區域」「段」「小段」之變更而編八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以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目地號用紅色雙 線劃銷之。 前項因「行政區域」「段」「小段」變更致地籍圖變更者,應由直轄市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公告,同時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通知有關土地權利人免費換發權利書狀,並報市、省政府備查。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7條的解釋,如果由於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的變更而導致土地重新編製,該土地應該被移繪到相應的地段地籍圖中並重新編號。如果增加了圖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在地籍接合圖和一覽圖中,以紅色表示。經界線和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當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變更而導致土地籍圖變更時,應由直轄市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公告,同時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相關土地權利人免費換發權利書狀,並報市、省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土地法(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土地複丈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0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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