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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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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區域」「段」「小段」之變更而編八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以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目地號用紅色雙 線劃銷之。 前項因「行政區域」「段」「小段」變更致地籍圖變更者,應由直轄市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公告,同時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通知有關土地權利人免費換發權利書狀,並報市、省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7條的解釋,如果由於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的變更而導致土地重新編製,該土地應該被移繪到相應的地段地籍圖中並重新編號。如果增加了圖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在地籍接合圖和一覽圖中,以紅色表示。經界線和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當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變更而導致土地籍圖變更時,應由直轄市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公告,同時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相關土地權利人免費換發權利書狀,並報市、省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土地法(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土地複丈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020010

  • 地目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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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27 條規定:「因「行政區域」「段」「小段」之變更而編八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