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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圖解法複丈者,依左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舊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 之,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目地號以黑色註記之,其餘部分之地目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據其伸縮比例,平均配賦。五、因地籍圖上丘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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