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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座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座標反算邊長及兩方向線間之夾角,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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