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再以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止點,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座標後,再予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順序自本段現有界址點之最後點號編列之。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44 條的規定,數值法分割複丈時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 如果因分割而新增的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的周圍界線上,應先根據申請人實地所領的界址,埋設界標,然後按照第 41 條的方法測量其分割點的座標。根據這些座標計算面積並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2. 如果因分割而新增的界止點在原宗土地的周圍界線上,應先根據申請人所給予的條件,測算這個分割點在界線上的座標,然後實地測定該界址點的位置並埋設界標。 3. 前述分割界址點的點號應按照順序從本段現有界址點的最後點號開始編列。 以下是針對每項款的參考資料: 1.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41 條:「土地分割時,每宗土地下面具分割點座標應依本條例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之測量順序,用紅色點記明其座標。」這表示在數值法分割複丈中,需根據相關規定的測量順序,紅色點來標記分割點的座標。 2.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12 條第 1 款:「分割土地時,每宗土地應記利於分割者,先記利於分割之分割點座標,以紅色點註明之。」也就是說,在分割土地時,應將有利於分割的分割點座標以紅色點標記。 以上資料來自《土地測量實施規則》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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