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再以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止點,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座標後,再予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順序自本段現有界址點之最後點號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