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48條的規定,數值法複丈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應在核定後立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和界址座標檔。 二、定期將修正結果報告省市地政機關,用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和界址座標檔。如果省市地政機關沒有電子計算機設備,則應將該成果交給中央地政機關保留。 範例: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48條的規定,當數值法複丈完成後,地政事務應立即更新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和界址座標檔。這意味著在完成複丈後,地政事務需要修改相關的數據庫和系統,以反映最新的測量結果。同時,地政事務也要定期向省市地政機關報告複丈結果,以便他們在他們的系統中進行相應的更新。如果省市地政機關沒有電腦設備,他們需要將複丈結果送交中央地政機關保留。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的基本資料和界址座標是最新的,並且能夠為土地登記和相關事務提供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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