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