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土地複丈辦法第47條規定了當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時,合併後的土地面積必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果存在差異,則應進行必要的測量和計算檢核,經過檢核無誤後,應以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的面積作為依據。 根據本條規定,數宗土地合併後的面積必須與原地號土地面積相符。例如,若有地號A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地號B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地政機關要求合併後的土地面積必須是2500平方公尺,如果合併後的土地面積是2400平方公尺,則應進行檢核,確認測量和計算是否正確,如果檢核無誤,則以2400平方公尺作為合併後土地的面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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