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所稱完成使用,指興辦事業整體工程完成驗收。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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