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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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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的處分收入應優先用於支付開發總費用。如果還有盈餘,則必須全部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果處分收入不足以支付開發總費用,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補貼。 這項規定確保處分收入被妥善運用,並保障平均地權基金的金額與用途不受影響。舉例而言,如果某次區段徵收的處分收入是1000萬元,開發總費用是800萬元,那麼800萬元將用於支付開發成本,而其中200萬元則必須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若開發總費用為1100萬元,那麼除了撥200萬元給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外,還需要從基金中補貼900萬元。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021年修正版),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平均地權條例(2013年修正版),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區段徵收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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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