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的處分收入應優先用於支付開發總費用。如果還有盈餘,則必須全部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果處分收入不足以支付開發總費用,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補貼。 這項規定確保處分收入被妥善運用,並保障平均地權基金的金額與用途不受影響。舉例而言,如果某次區段徵收的處分收入是1000萬元,開發總費用是800萬元,那麼800萬元將用於支付開發成本,而其中200萬元則必須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若開發總費用為1100萬元,那麼除了撥200萬元給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外,還需要從基金中補貼900萬元。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021年修正版),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平均地權條例(2013年修正版),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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