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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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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上所引述之法條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該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可將區段徵收業務委託給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的事項,包括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區段徵收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以及編造有關清冊等。 根據該條,主管機關可以將以上述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委外部分業務給相關的機構或團體進行執行。這樣做有助於分擔主管機關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委託的機構或團體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以確保業務能夠準確、有效地執行。 以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為例,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業的測量團隊或地籍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和測量工作。這樣做可以確保徵收範圍內土地的現況情況和地籍資料的準確性,對於後續的徵收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0050003&FLNO=55)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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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