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