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然而,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能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的寬度、深度和面積。 範例: 根據以上資料,被上訴人所屬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根據該地區都計管制要點所訂的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將抵價地的街廓和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劃定為1,000平方公尺。然而,存在一塊具有受保護樹木的土地,為了避免分配線橫跨老樹中央造成管理問題,或土地邊界貼近老樹而無法有效建築,被上訴人選擇以現地保存為原則,並將該塊土地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劃定為3,105.52平方公尺。這個例子符合法規中的規定,主管機關依照開發目的和實際需要劃定了抵價地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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