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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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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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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當土地徵收過程中未繳納差額地價時,主管機關應告知登記機關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並要求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的字樣。而當差額地價繳清後,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該字樣。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即使抵價地未繳納差額地價,主管機關仍應換算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部分作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的應有部分。例如,若某土地的應領抵價地為100平方公尺,但土地所有權人只繳納了80平方公尺的差額地價,則主管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簿上加註該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清差額地價的字樣。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的一個相關範例:例如,若某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未能及時繳納差額地價,主管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簿上加註該土地尚未繳清差額地價的字樣,以提醒其他人士該土地的所有權轉移可能面臨限制。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 2021年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草案(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479/39F03C59-7B5F-4D1E-A6BB-6A26956D4B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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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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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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