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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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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 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需用土地人應協調管線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管線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擔全數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管線機關(構)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二、原有架空之電力線路應永久遷移,經需用土地人要求改為地下化者,遷移費用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地下化所需變更設置費扣除依原架空標準設計拆遷所需變更設置費用之差額,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新設電力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四、新設電信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三分之二。 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 六、新設電力、電信管線工程需施設之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
  2. 2.區段徵收範圍外新設管線之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但自來水管線因區段徵收位置或地勢特殊需增加設備之工程費用,得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3. 3.屬第一項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其管線工程費用之分擔原則,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的分擔原則如下: 1. 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需用土地人應協調管線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並負擔全數遷移費用。若在同一工程中需要辦理多次遷移,除最後一次費用由管線機關(構)負擔外,其他各次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2. 原有架空之電力線路應永久遷移,若需用土地人要求改為地下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其中,地下化所需變更設置費用扣除依原架空標準設計拆遷所需費用之差額後分擔。 3. 新設電力採架空方式辦理者,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若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土木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4. 新設電信採架空方式辦理者,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若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土木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三分之二。 5. 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 6. 新設電力、電信管線工程需施設之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 此外,區段徵收範圍外新設管線之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若因區段徵收位置或地勢特殊需要增加設備而產生額外工程費用的自來水管線,可以透過個案協商方式處理。非屬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的分擔原則則需要透過個案協商方式處理。

  • 區段徵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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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