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 1. "開發總費用"指的是徵收土地所需支付的各項補償費用和費用總額,其中包括徵收土地的現金補償地價、補償費、遷移費、協議價購地價、公有土地價款、公共設施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土地整理費用以及相關的貸款利息。 2. "公共設施費用"則包含了道路、橋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以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的規劃設計費用、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整地費用,以及根據第52條所規定需要分擔的管線工程費用和其他必要的公共設施費用。而"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則是指在公共設施完成後到移交接管前,以及移交接管後的三年內所需的管理維護費用,其金額限制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之內。至於"土地整理費用"則指根據其他規定應發放的獎勵金、救濟金、補助費、地籍整理費用,以及其他進行土地整理所需的行政作業費用。 3. 最後,"道路"指的是徵收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擁有的道路。 這些解釋是根據法規土地徵收條例的施行細則第51條而行,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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