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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