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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