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移轉、設定負擔,也不得搶建搶種拉高補償,僅少數既有權利狀態保留例外。
Q · 土地被徵收公告後還能拿去抵押或蓋房子嗎?
不能。公告後土地凍結,搶建搶種還可能違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一項,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包含抵押),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這類登記;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也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增加種植農作物,公告時已在施工者必須立即停止。但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不受此限。
從公告那天起,你名下這塊地就被按下了暫停鍵。第23條讓被徵收的土地進入「凍結」狀態:不能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例如拿去抵押借錢),地上也不能新建、增建、改建、採土石、變更地形,連多種幾棵果樹來灌水補償都不行。已經在施工的,要立刻停。這條的存在是為了堵住一個人性漏洞:一旦消息走漏要被徵收,有人會搶著蓋鐵皮屋、種滿樹苗,把補償金額灌大。法律直接把這扇門關上。但它也留了兩個合理出口:公告前已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的,不受限制;共有分管耕地只有一部分被徵收時,可以在補償發給或核定抵價地前辦分割或交換移轉登記。
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為徵收程序中的「凍結」規範: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原則上禁止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以及新建、增建、採土石、變更地形、增加種植農作物等行為,目的在防止補償投機並穩定補償查估基準,僅對公告前已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取得而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以及部分被徵收的共有分管耕地保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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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物與農作,原則上會納入補償查估;但公告後新增的,依本條一律不計入補償,正在工作中的還要立即停止,違法搶建可能被拆除。實務上機關也會比對航照圖、稅籍與施工跡證來認定時點。內行人提示:與其賭搶建,不如在查估階段確實主張既有合法建物與農作的價值並保存憑證。
不能設定負擔(包含抵押權),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這類登記,所以無法用這塊地辦新貸款或二胎。內行人提示:公告前就已設定的抵押權仍然有效,徵收時抵押權人對補償費有優先受償權利,有貸款在身的地主要提早跟銀行確認補償費分配。
可以。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第一項禁止分割、移轉的限制。內行人提示:趁這個窗口把實際耕作範圍與補償歸屬釐清,避免日後與其他共有人為一筆補償金糾纏。
規範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的凍結效力,禁止移轉、設定負擔與搶建搶種,是防止補償投機的核心條文。
自徵收公告日起算,持續到徵收程序終結;例外登記須於公告期間內申請。
設定負擔指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等限制物權,凍結期間禁止以維持補償基準與權利狀態穩定。
由數共有人約定分區管理使用的耕地,部分被徵收時得例外申請分割或交換移轉登記。
先確認公告日 → 立即停止施工種植 → 不辦移轉設定 → 既有權利於公告期間內火速登記 → 共有耕地辦分割。
若是公告前因繼承取得、又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不受凍結限制,但時間窗很窄要立刻辦。
於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保存購買憑證、施工合約、稅籍資料,並可比對機關的航照圖與施工跡證認定時點。
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不符例外的移轉、設定登記,強行辦理徒留爭議。
| 項目 | 凍結期間是否可做 | 例外 |
|---|---|---|
| 移轉、設定抵押 | 原則禁止 | 公告前繼承/強制執行/判決取得且公告期間登記 |
| 新建、增建、增加種植 | 禁止,已施工者須停止 | 無,違者不計入補償 |
| 共有分管耕地分割 | 可申請 | 須在補償地價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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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後對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權利之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或使用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二、共有分管之農地,部分被徵收者,為使各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徵收之範圍,依其分管部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故於第二項規定,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一、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後對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權利之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或使用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二、共有分管之農地,部分被徵收者,為使各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徵收之範圍,依其分管部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故於第二項規定,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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