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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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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2. 2.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移轉、設定負擔,也不得搶建搶種拉高補償,僅少數既有權利狀態保留例外。

Q · 土地被徵收公告後還能拿去抵押或蓋房子嗎?

不能。公告後土地凍結,搶建搶種還可能違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一項,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包含抵押),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這類登記;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也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增加種植農作物,公告時已在施工者必須立即停止。但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不受此限。

白話解讀

從公告那天起,你名下這塊地就被按下了暫停鍵。第23條讓被徵收的土地進入「凍結」狀態:不能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例如拿去抵押借錢),地上也不能新建、增建、改建、採土石、變更地形,連多種幾棵果樹來灌水補償都不行。已經在施工的,要立刻停。這條的存在是為了堵住一個人性漏洞:一旦消息走漏要被徵收,有人會搶著蓋鐵皮屋、種滿樹苗,把補償金額灌大。法律直接把這扇門關上。但它也留了兩個合理出口:公告前已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的,不受限制;共有分管耕地只有一部分被徵收時,可以在補償發給或核定抵價地前辦分割或交換移轉登記。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為徵收程序中的「凍結」規範: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原則上禁止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以及新建、增建、採土石、變更地形、增加種植農作物等行為,目的在防止補償投機並穩定補償查估基準,僅對公告前已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取得而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以及部分被徵收的共有分管耕地保留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聽說要徵收,我趕在公告前蓋房子或種樹來多領補償,可以嗎?

公告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物與農作,原則上會納入補償查估;但公告後新增的,依本條一律不計入補償,正在工作中的還要立即停止,違法搶建可能被拆除。實務上機關也會比對航照圖、稅籍與施工跡證來認定時點。內行人提示:與其賭搶建,不如在查估階段確實主張既有合法建物與農作的價值並保存憑證。

Q2土地被公告徵收後,我還能不能拿去跟銀行貸款?

不能設定負擔(包含抵押權),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這類登記,所以無法用這塊地辦新貸款或二胎。內行人提示:公告前就已設定的抵押權仍然有效,徵收時抵押權人對補償費有優先受償權利,有貸款在身的地主要提早跟銀行確認補償費分配。

Q3共有耕地只有一部分被徵收,我還能辦分割嗎?

可以。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第一項禁止分割、移轉的限制。內行人提示:趁這個窗口把實際耕作範圍與補償歸屬釐清,避免日後與其他共有人為一筆補償金糾纏。

Q4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是什麼?

規範被徵收土地自公告日起的凍結效力,禁止移轉、設定負擔與搶建搶種,是防止補償投機的核心條文。

Q5徵收凍結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

自徵收公告日起算,持續到徵收程序終結;例外登記須於公告期間內申請。

Q6什麼叫設定負擔?為什麼凍結期間不能做?

設定負擔指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等限制物權,凍結期間禁止以維持補償基準與權利狀態穩定。

Q7什麼是共有分管耕地?

由數共有人約定分區管理使用的耕地,部分被徵收時得例外申請分割或交換移轉登記。

Q8土地被徵收公告後該怎麼合法處理?

先確認公告日 → 立即停止施工種植 → 不辦移轉設定 → 既有權利於公告期間內火速登記 → 共有耕地辦分割。

Q9公告前繼承的土地還沒過戶怎麼辦?

若是公告前因繼承取得、又在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不受凍結限制,但時間窗很窄要立刻辦。

Q10共有耕地部分被徵收怎麼申請分割?

於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Q11怎麼證明建物或農作是公告前就存在的?

保存購買憑證、施工合約、稅籍資料,並可比對機關的航照圖與施工跡證認定時點。

Q12公告後辦的移轉登記有效嗎?

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不符例外的移轉、設定登記,強行辦理徒留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凍結期間是否可做例外
移轉、設定抵押原則禁止公告前繼承/強制執行/判決取得且公告期間登記
新建、增建、增加種植禁止,已施工者須停止無,違者不計入補償
共有分管耕地分割可申請須在補償地價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

凍結期間是否可做

移轉、設定抵押
原則禁止
新建、增建、增加種植
禁止,已施工者須停止
共有分管耕地分割
可申請

例外

移轉、設定抵押
公告前繼承/強制執行/判決取得且公告期間登記
新建、增建、增加種植
無,違者不計入補償
共有分管耕地分割
須在補償地價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28条の3(事業認定告示後の土地の形質変更制限)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25조(토지등의 보전)
中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公告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之規定)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51(Sperre im Enteignungsverfahr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後對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權利之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或使用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二、共有分管之農地,部分被徵收者,為使各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徵收之範圍,依其分管部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故於第二項規定,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0890113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後對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權利之分割、合併、移轉、設定負擔或使用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二、共有分管之農地,部分被徵收者,為使各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徵收之範圍,依其分管部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故於第二項規定,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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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