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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2.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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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tli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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