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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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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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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
改良物
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
徵收
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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