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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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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2. 2.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規定,合法營業的土地或建物因徵收停業或縮小規模,營業損失應另予補償,補償基準由內政部訂定。

Q · 店被徵收,地和房子都賠了,停業的損失能另外要嗎?

能,營業損失是獨立補償,不主張就領不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原供合法營業使用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徵收導致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的損失,須由政府另行補償,與地價、建物補償是三筆分開的帳。前提是「合法營業」(有營業登記、實際經營)。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訂定,對金額不服可於補償費發給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提出異議。

白話解讀

店還開著,客人還在排隊,然後一張徵收公告貼上門,這時候被拿走的不只是那塊地,還有你在這塊地上花十幾年養出來的生意。第33條要保護的就是這個常被忽略的損失:土地或建物原本是合法營業在用,因為徵收導致你「停業」或「規模縮小」,這筆營業損失,政府要另外補。注意關鍵字是「合法營業」:你得有營業登記、實際在經營。補償的不是地、不是房子(那是別條的事),而是你做不下去的生意本身。第2項還規定,到底怎麼算、補多少,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統一的補償基準。很多被徵收的店家、工廠只領了地價和建物補償就簽字,完全不知道營業損失是一筆可以單獨請領的錢,等於白白把生意的價值送了出去。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為徵收補償中的營業損失補償規範,指原供合法營業使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徵收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所生損失,國家應另予補償,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與地價補償、建物補償並列為獨立補償項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小吃店沒有公司登記,只有商業登記,算合法營業嗎?

第33條要的是「合法營業」,商業登記(行號)也屬合法營業型態,重點在你有沒有合法的營業登記與實際經營事實。真正的卡點往往不是登記,而是能不能用報稅資料、進貨單、刷卡紀錄把營業規模撐起來,長年低報的店家最吃虧,佐證越早備齊越好。

Q2徵收只拿走我工廠一半,我還能繼續做,這樣有補償嗎?

有。第33條明文把「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與停業並列,不是只有全停業才賠。只要徵收讓產能、營業面積被迫縮減而造成損失,就在範圍內。縮小規模的損失比停業更難量化,務必保留徵收前後的產量、營收對照,這是說服機關與後續救濟的關鍵數據。

Q3營業損失到底怎麼算,是我自己喊嗎?

不是。第33條第2項規定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有統一查估方法,通常參考營業規模、停業期間等因素。把這份補償基準看懂,逐項對照機關給你的計算表,你才有辦法判斷它是少算了哪一塊,而不是只能空口說補太少。本數據請以現行法及最新補償基準為準。

Q4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是什麼?

規範合法營業因徵收停業或規模縮小的損失補償,與地價、建物補償並列為三筆獨立的帳。

Q5什麼是營業損失補償?

指原供合法營業的土地或建物因徵收致停業或縮小規模所生損失,政府須另予補償。

Q6什麼叫合法營業?

須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實際經營,攤商長年低報營收會難以證明規模。

Q7營業規模縮小也能補償嗎?

能,第33條把營業停止與規模縮小並列,不是只有全停業才賠。

Q8店被徵收的營業損失怎麼申請?

備齊營業登記與近三年財報 → 界定停業或縮小 → 對照中央補償基準核算 → 必要時提異議。

Q9營業損失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補償基準,參考營業規模、停業期間查估,可用近三年營業淨利估算。

Q10對營業損失補償金額不服怎麼辦?

於補償費發給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提出書面異議。

Q11怎麼證明營業損失?

近三年營業稅申報、財務報表、進銷貨與薪資憑證,及徵收前後產量、營收對照。

Q12營業損失補償 vs 建物補償差在哪?

建物補償(第31條)賠房子重建價格,營業損失(第33條)賠做不下去的生意,兩筆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補償對象與營業損失關係
地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土地獨立項目,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建物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建築改良物獨立項目,按重建價格估定
營業損失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合法營業的停業或縮小規模損失本條,須主動主張
遷移費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營業設備、物品遷移配套項目,與營業損失並行請領

依據

地價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建物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
營業損失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
遷移費
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

補償對象

地價補償
被徵收土地
建物補償
建築改良物
營業損失補償
合法營業的停業或縮小規模損失
遷移費
營業設備、物品遷移

與營業損失關係

地價補償
獨立項目,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建物補償
獨立項目,按重建價格估定
營業損失補償
本條,須主動主張
遷移費
配套項目,與營業損失並行請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88条(通常受ける損失の補償,営業上の損失を含む)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77조(영업손실의 보상)
中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德國BauGB § 96(Entschädigung für andere Vermögensnachteile, u. a. Erwerbsverlust)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art. L321-1(réparation intégrale du préjudice, y compris la perte de fonds de commerce)
美國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ct (42 U.S.C. § 4622) + Cal. CCP § 1263.510(loss of business goodwill);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原則不補償營業損失(Kimball Laundry 例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建築改良物於徵收當時,有作工廠生產作業、商業經營或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並明定其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1001213 修正)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原規定建築改良物於徵收當時,有作工廠生產作業、商業經營或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惟基於農場或農業經營使用之農作改良物及對於因土地於徵收當時,有作停車場、駕駛訓練場等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至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未予明確規範,爰修正其適用範圍。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建築改良物於徵收當時,有作工廠生產作業、商業經營或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並明定其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1001213 修正)

一、第一項原規定建築改良物於徵收當時,有作工廠生產作業、商業經營或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惟基於農場或農業經營使用之農作改良物及對於因土地於徵收當時,有作停車場、駕駛訓練場等其他合法營業之用者,因徵收而至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未予明確規範,爰修正其適用範圍。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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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規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前項補償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