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規定,徵收時符合改良物遷移、設籍人口、機具設備、一部須全遷、水產畜產五款之一者,應發給遷移費。
Q · 土地被徵收,搬家的錢政府會付嗎?
會,符合第34條五款情形之一就能領遷移費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徵收土地或改良物時,落入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遷移費:依第5條須遷移的改良物、公告六個月前設籍的人口、必須遷移的動力機具與生產設備、因一部徵收致改良物須全部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第2項把查估基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它是列舉式補償,對得上款項才領得到,逐條圈出自己符合的項目是領滿的關鍵。
搬家要錢,而且搬一個工廠、一池魚、一戶人家的成本天差地遠。第34條把這件事法制化:徵收土地或改良物時,只要落入它列的五種情形之一,政府就「應」發給遷移費。這五款各有對象:依第5條須遷移的改良物、徵收公告六個月前就設籍在這的住戶、必須搬走的機具與生產設備、因為土地一部分被徵收導致整個改良物得全部遷走的、還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第2項一樣把查估基準交給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條最容易吃虧的地方在於它是「列舉」的:你符合哪一款就領哪一款,對不上號就領不到,所以逐條比對自己的情況、把每一項符合的都圈出來主張,是領滿遷移費的關鍵。設籍那款還藏了一個但書: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的,不受六個月期限限制,這對剛搬進來的家庭很重要。
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為徵收補償中的遷移費規範,以列舉方式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應發給遷移費的五種情形(改良物遷移、設籍人口、機具設備、一部徵收致全部遷移、水產畜產),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查估基準,補償被徵收人因公益徵收而被迫遷移所生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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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第34條第1項第2款要求「徵收公告六個月前」就設有戶籍。但有一個但書:如果你是因為結婚或出生而設籍,就不受六個月限制。內行人提示:這個但書是很多剛成家、剛生小孩的家庭的救命條款,遷入原因若符合,務必在請領時明確主張,不要被機關用六個月一刀切掉。
算。第34條第1項第5款明文把「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列為應發遷移費的情形,這是漁業、畜牧業者最常被忽略卻金額可觀的一款。內行人提示:活體搬遷有成活率、季節等實務問題,請領時把養殖物的種類、數量、搬遷或處理方式記錄清楚,並對照中央主管機關的遷移費查估基準,才不會被低估。
若土地一部分被徵收,導致改良物必須「全部遷移」,可依第4款請領遷移費;機具、生產設備則可依第3款主張。兩款可能同時成立。內行人提示:一部徵收的案件最容易在遷移費上吃虧,務必釐清是部分還是全部遷移、機器設備是否必須搬,逐款分別主張,不要被併成一筆草草帶過。
改良物遷移、公告六個月前設籍人口、機具與生產設備、一部徵收致全部遷移、水產畜產,五款列舉對上才領。
地價補土地、建物補房屋、遷移費補搬遷成本,三者獨立項目,遷移費須單獨主張才發。
第2款設籍須滿六個月,但因結婚或出生才遷入戶籍者不受六個月限制,是剛成家家庭的解套條款。
第5款明文把活體養殖物與畜產的遷移納入,是漁業、畜牧業最易忽略卻金額可觀的一款。
逐條比對五款→確認設籍門檻→機具養殖物造冊存證→對照中央查估基準核算→一次提齊主張。
依第2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遷移費查估基準核算,活體與機具須記錄種類數量與搬遷方式。
於補償費發給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提出書面異議。
拍照造冊、列出種類數量與搬遷或處理方式,並對照查估基準,作為第3款、第5款的請領依據。
§34 補搬遷的人與物成本,§33 補因徵收停業或縮減的營業損失,兩者可併行不互斥。
| item | covers | basis | note |
|---|---|---|---|
| 遷移費(§34) | 人口、機具、原料、養殖物、畜產的搬遷成本 | 五款列舉 + 中央查估基準 | 須單獨主張,列舉對不上即不發 |
| 地價補償(§30) | 被徵收土地本身 | 徵收當期市價 | 徵收補償主體 |
| 建築改良物補償(§31) | 房屋等建物 | 重建價格估定 | 與遷移費分屬不同項目 |
| 營業損失補償(§33) | 合法營業因徵收停業或縮減的損失 | 營業狀況查估 | 與機具遷移費可併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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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徵收土地致人口、傢具、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產或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時,應發給遷移費。遷移費之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地方情形訂定。
徵收土地致人口、傢具、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產或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時,應發給遷移費。遷移費之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地方情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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