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徵收條例 第3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