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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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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2. 2.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居住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因徵收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須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

Q · 房子被徵收又是低收入戶,政府會不會不管我的住處?

會,需用土地人須先訂安置計畫才能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建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經社工查訪情境相同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安置方式包含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三種。沒做好安置,徵收程序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徵收最殘忍的時刻,是有人連下一個落腳的地方都沒有。第34條之1就是為這群人擋在懸崖邊的那道欄杆。它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就住在那裡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為房子被徵收而變成「無屋可居住」,或者經社工查訪確認情況相同的人,需用土地人「必須」訂定安置計畫,而且要把這個安置計畫寫進徵收計畫書裡。換句話說,沒安排好弱勢的安身之處,徵收這件事在程序上就有瑕疵。第2項把安置講得很具體:包含安置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方式。這條是民國101年那次大修才增訂的,是台灣徵收制度從「只算錢」走向「顧人」的重要一步。它的力量要被啟動,往往需要當事人或社工主動讓機關知道你的處境。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為徵收程序中的弱勢居住保障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對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有居住事實、因建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人員查訪情境相同者,訂定包含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方式的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使弱勢安置成為徵收核准的法定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低收入戶,但徵收後真的沒地方住,有救嗎?

有。第34條之1除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明文納入情境相同經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沒列冊不等於沒資格,關鍵是社工的查訪報告。內行人提示:別等機關來問你,主動向戶籍地社政單位申請查訪,把居住與經濟困境做成書面,這份報告就是進入安置範圍的入場券。

Q2安置一定是給我一間房子嗎?

不一定。第34條之1第2項把安置方式列得很廣: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盯著有沒有分到安置宅,反而忽略租金補貼或貸款利息補貼可能更快到位,主張時把三種都問清楚再選。

Q3我住不到一年,這條保護得到我嗎?

本條門檻是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住不到一年原則上安置義務不自動成立。內行人提示:不符合本條不代表沒有任何補償,地價、建物、遷移費等仍在,這時應把重心放在其他補償項目與第22條的異議救濟,而不是死磕安置這一條。

Q4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在規範什麼?

規範需用土地人對徵收致無屋可居住的弱勢住戶必須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是徵收程序的法定要件。

Q5三種安置方式差在哪?

安置住宅給穩定居所、貸款利息補貼適合有意自購者、租金補貼通常最快到位,依需求與當地資源選擇。

Q6什麼叫情境相同經查訪屬實?

未列冊低收入戶,但經直轄市或縣市社工查訪確認居住與經濟困境相同,即納入安置對象。

Q7安置義務和一般徵收補償差在哪?

補償是給錢填補財產損失,安置是確保弱勢不致無家可歸的居住保障義務,性質不同且須載入計畫書。

Q8土地徵收安置怎麼申請?

備證明或請社工查訪做成書面報告 → 確認門檻 → 審議核准前書面要求訂安置計畫載入計畫書 → 評估安置方式。

Q9沒列冊低收入戶怎麼取得安置資格?

主動向戶籍地社政單位申請社工查訪,把居住與經濟困境做成書面查訪報告,這份報告就是入場券。

Q10安置主張要在哪個時間點提出?

在徵收計畫書審議、核准前提出,因為安置計畫須載入徵收計畫書,核准後再喊就慢了。

Q11需用土地人這邊要怎麼做才合法?

徵收前會同社政單位查明範圍內弱勢住戶、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漏做會構成程序瑕疵。

Q12安置義務 vs 遷移費(第34條)差在哪?

遷移費補搬遷費用、對象較廣;第34條之1是弱勢無屋可住時的居住安置義務,須載入計畫書,門檻嚴格但保障更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安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
適用條件需有可供配住的安置宅、符合資格有購屋計畫、具還款能力短期內無自有住宅需求、租屋市場可承接
到位速度受供給量限制,可能較慢視貸款核撥流程通常最快到位
適合對象無力購屋、需穩定居所者有意自購、能負擔本金者過渡期或偏好租屋者

安置住宅

適用條件
需有可供配住的安置宅、符合資格
到位速度
受供給量限制,可能較慢
適合對象
無力購屋、需穩定居所者

貸款利息補貼

適用條件
有購屋計畫、具還款能力
到位速度
視貸款核撥流程
適合對象
有意自購、能負擔本金者

租金補貼

適用條件
短期內無自有住宅需求、租屋市場可承接
到位速度
通常最快到位
適合對象
過渡期或偏好租屋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139条の2(生活再建のための措置)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78조(이주대책의 수립 등)
中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 L423-1 et s.(droit au relogement)
美國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nd Real Property Acquisition Policies Act of 1970, 42 U.S.C. § 4601 et seq.(relocation assist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3 增訂)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1001213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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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