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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