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居住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因徵收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須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
Q · 房子被徵收又是低收入戶,政府會不會不管我的住處?
會,需用土地人須先訂安置計畫才能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建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經社工查訪情境相同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安置方式包含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三種。沒做好安置,徵收程序即有瑕疵。
徵收最殘忍的時刻,是有人連下一個落腳的地方都沒有。第34條之1就是為這群人擋在懸崖邊的那道欄杆。它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就住在那裡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為房子被徵收而變成「無屋可居住」,或者經社工查訪確認情況相同的人,需用土地人「必須」訂定安置計畫,而且要把這個安置計畫寫進徵收計畫書裡。換句話說,沒安排好弱勢的安身之處,徵收這件事在程序上就有瑕疵。第2項把安置講得很具體:包含安置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方式。這條是民國101年那次大修才增訂的,是台灣徵收制度從「只算錢」走向「顧人」的重要一步。它的力量要被啟動,往往需要當事人或社工主動讓機關知道你的處境。
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為徵收程序中的弱勢居住保障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對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有居住事實、因建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人員查訪情境相同者,訂定包含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方式的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使弱勢安置成為徵收核准的法定要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第34條之1除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明文納入情境相同經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沒列冊不等於沒資格,關鍵是社工的查訪報告。內行人提示:別等機關來問你,主動向戶籍地社政單位申請查訪,把居住與經濟困境做成書面,這份報告就是進入安置範圍的入場券。
不一定。第34條之1第2項把安置方式列得很廣: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盯著有沒有分到安置宅,反而忽略租金補貼或貸款利息補貼可能更快到位,主張時把三種都問清楚再選。
本條門檻是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住不到一年原則上安置義務不自動成立。內行人提示:不符合本條不代表沒有任何補償,地價、建物、遷移費等仍在,這時應把重心放在其他補償項目與第22條的異議救濟,而不是死磕安置這一條。
規範需用土地人對徵收致無屋可居住的弱勢住戶必須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是徵收程序的法定要件。
安置住宅給穩定居所、貸款利息補貼適合有意自購者、租金補貼通常最快到位,依需求與當地資源選擇。
未列冊低收入戶,但經直轄市或縣市社工查訪確認居住與經濟困境相同,即納入安置對象。
補償是給錢填補財產損失,安置是確保弱勢不致無家可歸的居住保障義務,性質不同且須載入計畫書。
備證明或請社工查訪做成書面報告 → 確認門檻 → 審議核准前書面要求訂安置計畫載入計畫書 → 評估安置方式。
主動向戶籍地社政單位申請社工查訪,把居住與經濟困境做成書面查訪報告,這份報告就是入場券。
在徵收計畫書審議、核准前提出,因為安置計畫須載入徵收計畫書,核准後再喊就慢了。
徵收前會同社政單位查明範圍內弱勢住戶、訂安置計畫並載入徵收計畫書,漏做會構成程序瑕疵。
遷移費補搬遷費用、對象較廣;第34條之1是弱勢無屋可住時的居住安置義務,須載入計畫書,門檻嚴格但保障更實。
| 比較面向 | 安置住宅 | 貸款利息補貼 | 租金補貼 |
|---|---|---|---|
| 適用條件 | 需有可供配住的安置宅、符合資格 | 有購屋計畫、具還款能力 | 短期內無自有住宅需求、租屋市場可承接 |
| 到位速度 | 受供給量限制,可能較慢 | 視貸款核撥流程 | 通常最快到位 |
| 適合對象 | 無力購屋、需穩定居所者 | 有意自購、能負擔本金者 | 過渡期或偏好租屋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