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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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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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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
改良物
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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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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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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