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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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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2. 2.前項所稱應有之負擔,指他項權利價值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會在發補償費時先清償,扣抵以補償金額為限。

Q · 被徵收的補償金,會先被扣掉哪些東西才到我手上?

扣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扣到補償金為止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主管機關在發補償費時,會先就土地上的「應有之負擔」清償結束,剩餘才發給你。負擔有兩類:一是他項權利價值(如抵押權、地上權),二是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清償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不會要你額外倒貼;若改申請發給抵價地,則依第41、42條辦理,不走本條清償方式。

白話解讀

你拿到的補償金,可能還沒進你口袋就先被扣掉一塊,第35條講的就是這道扣款手續。被徵收的土地或建物上如果有「應有之負擔」,主管機關會在發補償費的時候,直接從你的補償金裡把這些負擔清償掉,剩下的才是你實拿。所謂負擔,第2項說得很清楚:一是「他項權利」的價值(最典型的就是設定在你土地上的抵押權、地上權等),二是依法應補償的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的地價。重點有兩個:第一,扣抵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也就是說機關不會、也不能扣到超過你的補償金,你不必額外掏錢;第二,如果你選擇申請發給抵價地(用土地折抵補償),就改走第41條、第42條的規矩,不在這條的清償方式內。很多人看到補償金額很滿意就簽了,沒搞懂底下那行『負擔扣除』會讓實拿縮水多少。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範徵收補償費發放前的「應有負擔清償」程序: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先就標的上的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應得地價予以清償,並以應得補償金額為上限,餘額始發給所有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有房貸抵押,被徵收後補償金是不是會被銀行A走?

不是被A走,是依第35條的清算,把抵押權對應的價值從你的補償金中先清償給銀行,剩下餘額才發給你。而且清償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不會反過來要你額外拿錢。內行人提示:先查清楚抵押權現存擔保債權還剩多少,有時土地補償金高於剩餘貸款,扣完你還能拿回不少。

Q2我的出租耕地有三七五租約,徵收時佃農能分走我多少?

第35條第2項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列為應有負擔,會從你的補償裡先撥給承租人。具體比例回到耕地租佃與平均地權相關規定計算。內行人提示:徵收出租耕地時,承租人地價補償是固定會被扣的項目,談價、簽約前務必把這塊算進去。

Q3補償金會被扣到要倒貼嗎?

不會。本條明定清償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負擔再多最多扣光補償金,不會要你額外拿錢出來。內行人提示:真正要關心的不是會不會倒貼,而是會被扣到剩多少,逐項核對機關列的負擔價值對不對。

Q4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的應有負擔是什麼?

指他項權利價值(抵押權、地上權等)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兩類。

Q5什麼是徵收補償的物上代位?

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在標的被徵收時效力及於補償金,債權人可從補償金優先受償,毋庸另向所有權人追討。

Q6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補償是什麼?

出租耕地被徵收時,依法應補償承租人的那部分地價,列為應有負擔從地主補償中先撥給佃農。

Q7第35條清償和第41、42條抵價地差在哪?

領現金補償走第35條先清償負擔;申請抵價地折抵則改依第41、42條,不適用本條清償方式。

Q8徵收補償被扣的應有負擔怎麼核對?

調登記謄本盤點他項權利與三七五租約 → 核對補償清冊負擔欄價值 → 確認扣抵上限為應得補償金額。

Q9徵收後實拿補償金怎麼算?

實拿 = 應得補償金額 − 他項權利價值 − 應補償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負擔合計以補償金額為上限。

Q10對應有負擔扣抵不服怎麼救濟?

於補償費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Q11他項權利人怎麼從徵收補償受償?

向主管機關陳報權利與登記狀態,直接從所有權人補償費中按權利價值受償,不必另對所有權人追討。

Q12抵押權人受償會超過我的補償金嗎?

不會。清償以應得補償金額為限,負擔再多最多扣光補償金,不會要所有權人額外倒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sh_clearance_35land_substitution_41_42
適用條件未申請抵價地、領取現金補償申請發給抵價地折抵補償
負擔處理方式發補償費時直接清償他項權利與三七五地價依第41、42條另定,不走本條清償
扣抵上限以應得補償金額為限,不倒貼依抵價地折算規則處理

cash_clearance_35

適用條件
未申請抵價地、領取現金補償
負擔處理方式
發補償費時直接清償他項權利與三七五地價
扣抵上限
以應得補償金額為限,不倒貼

land_substitution_41_42

適用條件
申請發給抵價地折抵補償
負擔處理方式
依第41、42條另定,不走本條清償
扣抵上限
依抵價地折算規則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収用に伴う担保物権の物上代位・補償金からの弁済)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보상금에서의 부담 정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与他项权利清偿)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93 ff. – Enteignungsentschädigung und Befriedigung dinglicher Rechte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 purge des droits réels sur l'indemnité
美國Eminent domain / Takings Clause (U.S. Const. amend. V) – just compensation, lien attaches to aw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前項所稱應有之負擔,指他項權利價值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

(0890113 制定)

本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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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