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會在發補償費時先清償,扣抵以補償金額為限。
Q · 被徵收的補償金,會先被扣掉哪些東西才到我手上?
扣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扣到補償金為止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主管機關在發補償費時,會先就土地上的「應有之負擔」清償結束,剩餘才發給你。負擔有兩類:一是他項權利價值(如抵押權、地上權),二是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清償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不會要你額外倒貼;若改申請發給抵價地,則依第41、42條辦理,不走本條清償方式。
你拿到的補償金,可能還沒進你口袋就先被扣掉一塊,第35條講的就是這道扣款手續。被徵收的土地或建物上如果有「應有之負擔」,主管機關會在發補償費的時候,直接從你的補償金裡把這些負擔清償掉,剩下的才是你實拿。所謂負擔,第2項說得很清楚:一是「他項權利」的價值(最典型的就是設定在你土地上的抵押權、地上權等),二是依法應補償的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的地價。重點有兩個:第一,扣抵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也就是說機關不會、也不能扣到超過你的補償金,你不必額外掏錢;第二,如果你選擇申請發給抵價地(用土地折抵補償),就改走第41條、第42條的規矩,不在這條的清償方式內。很多人看到補償金額很滿意就簽了,沒搞懂底下那行『負擔扣除』會讓實拿縮水多少。
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範徵收補償費發放前的「應有負擔清償」程序: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先就標的上的他項權利價值與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應得地價予以清償,並以應得補償金額為上限,餘額始發給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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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A走,是依第35條的清算,把抵押權對應的價值從你的補償金中先清償給銀行,剩下餘額才發給你。而且清償以你應得的補償金額為限,不會反過來要你額外拿錢。內行人提示:先查清楚抵押權現存擔保債權還剩多少,有時土地補償金高於剩餘貸款,扣完你還能拿回不少。
第35條第2項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列為應有負擔,會從你的補償裡先撥給承租人。具體比例回到耕地租佃與平均地權相關規定計算。內行人提示:徵收出租耕地時,承租人地價補償是固定會被扣的項目,談價、簽約前務必把這塊算進去。
不會。本條明定清償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負擔再多最多扣光補償金,不會要你額外拿錢出來。內行人提示:真正要關心的不是會不會倒貼,而是會被扣到剩多少,逐項核對機關列的負擔價值對不對。
指他項權利價值(抵押權、地上權等)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兩類。
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在標的被徵收時效力及於補償金,債權人可從補償金優先受償,毋庸另向所有權人追討。
出租耕地被徵收時,依法應補償承租人的那部分地價,列為應有負擔從地主補償中先撥給佃農。
領現金補償走第35條先清償負擔;申請抵價地折抵則改依第41、42條,不適用本條清償方式。
調登記謄本盤點他項權利與三七五租約 → 核對補償清冊負擔欄價值 → 確認扣抵上限為應得補償金額。
實拿 = 應得補償金額 − 他項權利價值 − 應補償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價,負擔合計以補償金額為上限。
於補償費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向主管機關陳報權利與登記狀態,直接從所有權人補償費中按權利價值受償,不必另對所有權人追討。
不會。清償以應得補償金額為限,負擔再多最多扣光補償金,不會要所有權人額外倒貼。
| 比較面向 | cash_clearance_35 | land_substitution_41_42 |
|---|---|---|
| 適用條件 | 未申請抵價地、領取現金補償 | 申請發給抵價地折抵補償 |
| 負擔處理方式 | 發補償費時直接清償他項權利與三七五地價 | 依第41、42條另定,不走本條清償 |
| 扣抵上限 | 以應得補償金額為限,不倒貼 | 依抵價地折算規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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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前項所稱應有之負擔,指他項權利價值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
本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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