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徵收條例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onpo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你如果要申請抵價地,你的負擔就要自己處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