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土地被區段徵收時,擔保權利可移轉到新分的抵價地,不必先清償貸款即可換地。
Q · 土地還在繳房貸,被區段徵收想換地,要先把貸款還清嗎?
不用。抵押權可隨你移到新分的抵價地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原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如銀行)可一起申請,把抵押權設定到新分配的抵價地上,原土地的抵押權則塗銷,不必先清償貸款。移轉後的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由雙方協議定之,並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登記後通知他項權利人,確保銜接無空窗。
如果你的土地上有房貸(抵押權)或設定了典權,被劃進區段徵收又想換抵價地,你大概會擔心一件事:地都換了,銀行的抵押權怎麼辦?42 條給的答案聰明而少有人知道。它不要求你先清償債務塗銷抵押,而是讓抵押權「跟著你搬家」:原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以一起申請,把原本掛在舊地上的抵押權或典權,直接設定到新分到的抵價地上。申請時要附上同意塗銷原土地抵押或典權的證明。新抵押權的範圍、價值、次序,由你和權利人自己協議定。而且這個新設定會在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不會有空窗。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有貸款的土地也能順利換地,不必先還清借款。
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為區段徵收抵價地的擔保權利過渡規範:原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得由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將該擔保權利移轉設定於發給之抵價地,移轉內容由雙方協議並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使有擔保負擔的土地得以順利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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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原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銀行)可以一起申請,把抵押權設定到新分配的抵價地上,原土地的抵押權則塗銷,貸款關係延續,不必提前清償。內行人提示:這跟第 41 條的一般限制登記不同,抵押權、典權走的是這條移轉路線,不是先清掉路線,搞錯方向會白白多籌一筆錢去還款。
可能會。本條第二項規定移轉後的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由原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不是自動照搬。第三項要求在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通知權利人。內行人提示:這個協議是你少有的重新議定機會,先把原抵押剩餘金額、未來抵價地價值估清楚,協商時才不會吃虧。
申請時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並由原所有權人與該他項權利人共同提出申請。內行人提示:同意塗銷證明是前提文件,實務上要先和銀行談妥抵價地的新設定條件,銀行才會出具,順序別顛倒。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可申請把抵押權移到新分的抵價地上,不必先還清貸款即可換地。
區段徵收時原所有權人不領現金,改領回開發整理後土地作為補償,就是抵價地。
第 41 條清理一般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第 42 條專就抵押權、典權給出移轉到抵價地的路線。
不會。本條典權與抵押權並列,出典人與典權人可共同申請把典權設定到抵價地。
由原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附同意塗銷原土地抵押的證明,於抵價地設定並同時登記。
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加上雙方協議的範圍、價值、次序書面。
由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建議先估算原抵押剩餘金額與抵價地價值再上談判桌。
依第三項,堅持抵押權或典權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登記後並會通知他項權利人。
你的負擔是抵押權或典權走第 42 條移轉,其他他項權利、耕地租約、限制登記走第 41 條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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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作法,區段徵收前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清償並塗銷抵押權或典權後,始准其領取抵價地,惟常因土地所有權人財力問題,暫時無法償債塗銷抵押權或回贖塗銷典權,而被迫領取現金補償,致其權益受影響,並造成徵收機關籌措現金補償之壓力。因此,為利於區段徵收業務之推行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規定區段徵收前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規定該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 二、由於申請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可能涉及部分債權已償還或土地可能會有合併分配之情形,為尊重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並配合登記上之疑義,於第二項規定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亦由雙方協調定之。
一、依現行作法,區段徵收前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清償並塗銷抵押權或典權後,始准其領取抵價地,惟常因土地所有權人財力問題,暫時無法償債塗銷抵押權或回贖塗銷典權,而被迫領取現金補償,致其權益受影響,並造成徵收機關籌措現金補償之壓力。因此,為利於區段徵收業務之推行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規定區段徵收前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規定該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 二、由於申請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可能涉及部分債權已償還或土地可能會有合併分配之情形,為尊重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並配合登記上之疑義,於第二項規定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亦由雙方協調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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