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辦理抵價地分配時,若遇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經主管機關逕將抵價地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後,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無法會同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或典權設定契約書,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之登記處理方式
要旨
主管機關辦理抵價地分配時,若遇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經主管機關逕將抵價地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後,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無法會同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或典權設定契約書,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之登記處理方式
要旨
主管機關辦理抵價地分配時,若遇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經主管機關逕將抵價地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後,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無法會同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或典權設定契約書,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之登記處理方式
內容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領回抵價地時,雙方已先行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簽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基於物上代位,於原簽訂之抵押權或典權契約書填載抵價地之土地標示,併同土地登記申請書,並出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因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未能會同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內容確為屬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申請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同時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領回抵價地時,雙方已先行依自訂格式簽訂申請書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基於物上代位,再行填載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於原簽訂之抵押權或典權契約書填載抵價地之土地標示,同時出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因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未能會同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抵押權與典權之權利內容確為屬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申請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同時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領回抵價地時,雙方已先行依自訂格式簽訂申請書,但未簽訂設定契約書,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基於物上代位,再行填載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設定契約書,同時出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因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因故避不出面),未能會同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內容確為屬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申請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同時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領回抵價地時,並未簽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設定契約書,亦無其他證明文件,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循司法途徑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聲請強制執行,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同時辦理抵押權、典權設定登記或限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