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
要旨
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
要旨
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遇有下列情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分配前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無人辦理繼承登記或縱令繼承人擬辦理繼承登記,惟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與抵押權人重新協議抵押權內容時,則由主管機關依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確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位置,並將該抵價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由抵押權人持原協議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並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第1項規定,檢附載有義務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抵押權登記;另繼承人擬辦理繼承登記,且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與抵押權人重新協議抵押權內容時,得依作業要點規定,由繼承人直接參與抽籤配地作業,並於辦理抵價地登記時,同時檢附雙方重新協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抵押權登記。
二、抵價地分配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受禁治產宣告時,抵價地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由抵押權人持原協議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辦理抵押權登記,惟該登記申請書應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禁治產人利益處分並簽名或蓋章。
三、抵價地分配前公司遭解散時,抵價地仍分配予原公司,原公司之法人人格於清算終結前仍存續,由抵押權人持原協議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辦理抵押權登記,惟該登記申請書應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由原法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四、抵價地分配前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時,由抵押權人持原協議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辦理抵押權登記,登記時應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變更登記表,並由變更之法定代理人於該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