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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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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2. 2.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須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徵收前已作公共設施用地者則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

Q ·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地,一定要算錢給原管理機關嗎?

不一定,徵收前已作公共設施者要無償撥供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須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主管機關統籌開發;但徵收前已作為第44條第1項第2款公共設施用地使用者,則應「無償」撥供。作價者地價準用第30條計算,領回者按抵價地面積比率配回原管理機關。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裡,私人土地的處理大家都關心,但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怎麼算,幾乎沒人問。43 條揭開這個盲區。它規定:落在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不能置身事外,必須用兩種方式之一交出來,給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一是「作價」(折算成錢併入開發財務),二是「領回土地」(開發後配回一塊地)。這裡藏了一個關鍵的免費條款:如果這塊公有地在徵收前就已經當作公共設施(第44條第1項第2款用地)使用,就要「無償」撥供,不能向開發要錢。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公有地是有償併入還是無償撥供,會牽動整個區段徵收的財務盤算,間接影響到私人原所有權人能分回的抵價地與分到的公共設施品質。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為區段徵收公有土地處理之規範,要求落入徵收範圍的公有地由管理機關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主管機關統籌開發;徵收前已作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無償撥供,藉此在公有財產對價原則與整體開發效益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區段徵收範圍裡的公有地,私人地主有必要關心嗎?

有,因為它影響整盤財務。本條規定公有土地須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統籌開發,作價或無償撥供的多寡會改變開發成本,間接連動抵價地比例與公共設施配置。內行人提示:在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調閱公有土地處理清冊,是少數能看懂整體財務盤算的窗口。

Q2公有地併入區段徵收,原來的管理機關一定能拿到錢嗎?

不一定。一般情形可以作價(地價準用第30條計算)或選擇領回土地,但本條但書規定:徵收前已作為第44條第1項第2款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的,應無償撥供,拿不到錢。內行人提示:關鍵在徵收前的土地使用現況認定,直接決定有償或無償。

Q3領回土地的面積怎麼決定?

按區段徵收的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且配回土地以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Q4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是什麼?

規範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地的處理:作價或領回土地撥供開發,徵收前已作公共設施用地者無償撥供。

Q5作價、領回土地、無償撥供三者差在哪?

作價取得現金、領回取得實體地、無償撥供不計價直接投入;適用情形依用途與機關選擇而定。

Q6什麼叫第44條第1項第2款用地?

指區段徵收計畫中的特定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等),徵收前已作此用途的公有地須無償撥供。

Q7抵價地面積比率是什麼?

區段徵收中發還原所有權人土地占徵收總面積的比率,也是公有地領回土地面積的計算基礎。

Q8區段徵收公有地怎麼處理?

先判斷徵收前用途:已作44條1項2款公共設施用地者無償撥供,否則由管理機關選作價或領回土地。

Q9公有地作價的地價怎麼算?

依第43條第2項,作價地價準用第30條規定計算,原則按徵收當期市價評定。

Q10領回土地的面積怎麼算?

按區段徵收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並優先配回44條1項2款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

Q11私人地主怎麼查公有地處理對自己的影響?

在區段徵收計畫公開展覽或說明會期間調閱公有土地處理清冊,確認哪些作價、哪些無償撥供。

Q12作價 vs 領回土地哪個對管理機關有利?

作價取得現金便於運用,領回土地保有實體資產並可優先爭取較有價值的公共設施用地,視機關需求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作價領回土地無償撥供
適用情形一般公有地併入開發管理機關欲保有實體地徵收前已作44條1項2款公共設施用地
對價依據地價準用第30條計算按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不另計價
取得標的現金併入開發財務開發後配回一塊地土地直接投入再開發
優先順序優先配回44條1項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

作價

適用情形
一般公有地併入開發
對價依據
地價準用第30條計算
取得標的
現金併入開發財務
優先順序

領回土地

適用情形
管理機關欲保有實體地
對價依據
按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
取得標的
開發後配回一塊地
優先順序
優先配回44條1項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

無償撥供

適用情形
徵收前已作44條1項2款公共設施用地
對價依據
不另計價
取得標的
土地直接投入再開發
優先順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区画整理事業における公共用地の帰属・保留地処分、制度類似)
韓國도시개발법(환지방식 개발사업의 공공용지 처리、제도 유사)
德國BauGB §§ 45–79 Umlegung(都市計畫土地重劃,制度類似)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 association foncière urbaine de remembrement(都市土地重劃,制度類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立法理由一、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全區土地予以規劃整理並開發,其範圍內之原公有土地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配合撥供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統籌處理。但區段徵收之前巳作為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於規劃整理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實,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規劃作為該等用地使用。   二、規定公有土地提供開發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辦理,其採領回土地方式處理者,所配回之土地,基於公地公用之原則,以前開九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應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0890113 制定)

一、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全區土地予以規劃整理並開發,其範圍內之原公有土地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配合撥供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統籌處理。但區段徵收之前巳作為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於規劃整理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實,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規劃作為該等用地使用。   二、規定公有土地提供開發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辦理,其採領回土地方式處理者,所配回之土地,基於公地公用之原則,以前開九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應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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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