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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內容

一、查強制執行,係國家機關經債權人之聲請,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之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私權之程序,債務人之財產如為具有金錢價值之物或權利,原則上均得為執行之標的。

二、鑑於法院假扣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之目的,在於限制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自由處分其權利,而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均係原有抵價地權利型態之變更,對於假扣押之效力,仍可依附於分配之土地或建物上,故可准予辦理,並由區段徵收機關將處理情形通知執行法院;至於自行出售部分,因與假扣押之目的不符,無法照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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